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厦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和《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项目合同,是指学校因开展基本建设需要,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切实做到依法依规订立合同、及时有效履行合同、全面完整保存合同,为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条 基建项目合同在各项基本要素具备后及时订立,应当一次订立的合同禁止拆分多个合同订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审查基建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参与或者委托办理基建项目合同纠纷等。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部门,负责根据建设资金支付流程和基建项目合同有关约定支付各类建设款项。
第八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项目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基建项目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负责合同起草、报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等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基建项目合同纠纷、诉讼或者仲裁等案件。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批与订立
第九条 基建项目合同属于即时结清、政府规费或者按规定可以不订立合同的,可以根据项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除此之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基建项目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基建处制定,经征求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呈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价款和付款方式;
(四)质量要求或者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履行期限、进度安排、履行地点和方式;
(六)合同变更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与具体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合同中应当约定保密义务,如涉及不能向任意第三方披露、泄露信息的,还应当另行订立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合同实施分级管理,按照价款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价款3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订立重大合同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基建处呈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由基建处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三)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需要有关会议审定的,提请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订立一般合同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合同总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二)合同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处呈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属于全过程跟踪审计,且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订立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审批程序外,还应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合同经审批后方可订立,应加盖分管基建校领导签章和学校行政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合同订立后,基建处及时将合同报财务处备案,代表学校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订立按合同审批和订立程序办理。
(一)质量等级调整的;
(二)计价规则发生变化的;
(三)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累计超过100万元(含)的;
(四)其他涉及原合同实质性条款改变的。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合同履行中遇到异常情况,包括情势变更、发生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可能违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基建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按合同审批和订立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并会同审计处、财务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合同发生纠纷导致诉讼或者仲裁的,基建处会同合同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定期对基建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章 合同的保存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合同由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分项目、分类别收集整理,收集的材料包含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分项目对各类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管理,按期统计、分析基建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厦门大学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合同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基建项目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应当勤勉尽责,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约谈、提醒、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的;
(三)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学校声誉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相关材料的;
(七)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规划、基建前期工作研究等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合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厦大基〔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