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17日 访问次数: []

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申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对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法律事务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共9人单数组成。

具体组成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申诉事项是学生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委员会会议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另一名主任回避;申诉事项是教学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另一名主任回避。

第七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监察处和校团委的负责人是申诉委员会的副主任。主任不能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授权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的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校团委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一条  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1、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等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申诉决定书应当抄送原办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校团委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即行终止。

申诉人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校团委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异议以及对学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所作决议有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等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厦大办200536号〕同时废止。

 

Top